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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律师刘子龙赴贵州省台江县为故意杀害两人的被告人张忠辩护
2012-06-30 18:27:50 来源:
怀化律师刘子龙赴贵州省台江县为故意杀害两人的被告人张忠辩护
辩 护 词 (受案机关黔东南洲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刘子龙,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忠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担任其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研究案件材料,对本案有了大致的了解。
我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是,如果单纯按照被告人张忠本人的供述,可以对其定罪。但是按照证据材料,不难发现本案关键证据缺乏、相互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足以排除合理的怀疑,故对其定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存在3点合理怀疑:
首先,本案没有进行解剖,能够得出“系同一钝器打击,引起脑干生命中枢衰竭死亡”的结论,说明在案发时公安机关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很清楚的,没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
但是事隔11年后却发现不是“同一钝器打击”,则反过来证明:由于没有进行解剖,对于死亡原因至今没有查清。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法医仅邰杰到到场参加检验,鉴定人姬安平并没有到案发现场进行参加检验,没有查看过尸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
鉴定人姬安平根本没有接触过原始检材,竟然可以和现场法医邰杰一起得出鉴定结论,要不是得到了暗示;要不是他水平特别高,可以凭空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没有接触检材也能够得出检验结论,请注意,这甚至是可能剥夺被告人生命的鉴定结论啊,我认为不可思议。
再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
《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打印件为什么仅仅是法医邰杰,在签字时却签了邰杰和姬安平?而两个名字却惊人得是一个人的笔迹,这字到底是谁签的?是什么时间签的?这鉴定到底是几个人作出来的?---------所以,鉴定书在形式上不合法、逻辑上不合理、结论和被告人张忠本人的供述相矛盾,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本案关键证据物证铁锤和斧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公安人员没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将物证的来源已经定死,“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定案”。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物证铁锤和斧头,没有发现血迹,相反我们发现《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所记录,死者照片所看见的被害人血迹斑斑、残不忍睹,这物证来源不明且没有血液痕迹鉴定来印证,是被告人使用的物证吗?
我认为不是本案物证。
三、现场所留下的纸条,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现场所留下的纸条,不是被告人所写,说明了什么问题?
唯一的解释说明在被告人张忠逃跑后,有人到过现场。这个人为什么不报警?这个人为什么没有救治?为什么还要主动留下这样的内容的纸条?
我认为,被告人张忠打伤了被害人不假,但是是否当场死亡,没有证据支持。相反,在案卷中的纸条不能排除被告人张忠打伤了被害人,是现场留下纸条的人发现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进一步加害了被害人,然后写下了纸条。
四、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张忠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
通过查看案件材料,我发现有7件事实不能排除:
从遗传因素不能排除,因为张忠的一个兄弟就是因为精神疾病死亡。
从张忠在广东失去原配妻子的事实,可以说他受到严重的精神刺激,精神已经不怎么正常了。
从过去张忠的过激的行为不能排除,因为他可以为一些小事情殴打他母亲,后来他母亲被打后瘫痪死亡。
从张忠为交电费的事情,殴打他父亲张正德的事情,可见他脾气相当暴躁,受不了刺激。
从和邰榜佬结婚后,找张正德借钱时说胡话,乱骂人的行为,按照农村的说法,就是“鬼附身”了。事实上就是已经得了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疾病。
从农村的流言,张忠家“闹鬼”传言,长期压抑张忠的脆弱神经。
从邰榜佬要打掉小孩,让他断后和分手离婚,导致火山爆发。
五、被告人张忠在本案中的动机和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忠的动机就是被害人邰榜佬有重大过错,在怀孕之后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打掉小孩,使张忠断后,作为农村人所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激愤杀人。
张忠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可以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六、本案案件的起因和社会影响。
本案发生已经10几年了,社会影响已经在群众中慢慢模糊和谈化。加之是家庭矛盾引起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又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意见已经很清楚明了,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印证张忠的口供。本案没有一个目击证人,物
据来源不清、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明、现场留下的书证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张忠是否在案发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现场物证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无法印证。
总之,本案虽然被告人张忠自己承认对受害者行凶,但现有证据尚不足已认定张忠可以处极刑,本案应当在证据和情节上留有余地,本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申请对现场所留下的纸条是否为张忠所写及《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是否为邰杰和姬安平本人所签字申请笔迹鉴定,本案对被告人来说,生死在一线之间,请法庭慎重考虑!
谢谢!
辩护人 刘子龙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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