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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怀化特大毒品案件辩护词及判决书(2个死刑、1个死缓

2011-06-28 21:38:18 来源:


2011年怀化特大毒品案件辩护词及判决书(2个死刑、1个死缓

2011年怀化特大毒品案件辩护词及判决书(2个死刑、1个死缓、1个无期、1个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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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为被告陈曾进行辩护,查看了案件材料,也会见了被告人陈曾本人,通过了刚才的庭审活动,现在发表以下意见:
一、    被告人陈曾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从拿毒资的客观条件上来说,通过证据我们发现,2010年10月12日上午9时,被告人孙平盛等三人已经被新晃县公安局已经抓获了,所以被告人陈曾客观上已经完全不可能拿到毒资。
    其次,从去等毒资的时间来上说,被告人陈曾在2010年10月13日凌晨1点才拿到去等毒资的房间钥匙,14日才住进房间。从小丽手里拿钥匙的时,被告孙平盛早就被公安控制了一天了,不管是拿钥匙还是住进去,其实都是公安安排的“警察圈套”,如果不是公安安排,被告人陈曾都不知道钥匙在谁手里,根本不具备收毒资的地点条件。
    再者,从被告人陈曾被抓获的地点是东莞道窖友谊旅馆上说,此时更加不可能能够收到毒资了,已经在孙平盛被抓时就变为完全不可能再犯罪了。
    因此,被告人陈曾虽然受到被告沈俊在安排去东莞的出租屋去收毒资,但是他到客观上已经完全收不到毒资的时候(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平盛被抓)还没有拿到出租屋的钥匙,而后来拿到钥匙确是警察的安排,他已经是客观上的作案不能,没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被告人陈曾从成都赶到东莞的行为来看,由于他没有到出租房就客观上收不到毒资了,所以连犯罪预备都构不上,仅仅只是想犯罪(也就是仅有犯意表示),但他已经无法犯罪了。
二、被告人陈曾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证据显示,东莞道窖耀盈广场B栋1403房间虽然以陈曾的身份证租的,但是事实上是陈道泽的,被告人陈曾连该房的钥匙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是房主呢?相反,根据被告人陈曾本人的交代和被告人孙平盛的在侦查第三卷80页的交代,也印证了该出租屋是陈道泽的,被告人陈曾没有钥匙。我们试想,连钥匙都没有的人,怎么会是这出租房的主人呢?
    另外,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沈俊和被告人孙平盛的交代也印证了,被告人陈曾只不过是被告人沈俊和陈道泽的马仔(即跑腿的),身无分文,又怎么有资本来非法持有这出租屋1395克毒品呢?
   况且,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曾在2010年10月14日才住进该出租屋,而该毒品却早就存放了,和被告人陈曾有什么关系啊?我认为是和被告人陈曾无关的,他不是该出租的实际主人,无需对该毒品的来源进行说明,他客观上也无法说明。
综上二点,请法庭宣告被告人陈曾无罪。
 
                             辩护人: 刘子龙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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